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回族,1983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3********,农民,文盲,农民,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7月17日因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在同心县**镇王某甲经营的修车店内,被害人马某甲因其姐姐马某乙被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殴打致伤就随口说了几句对王氏兄弟不满的话。被告人王某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得知后到王某甲的修理厂内对被害人马某甲、田某某、马某丙实施殴打,造成马某甲、田某某、马某丙不程度受伤。后王某乙将马某甲的半挂车车钥匙拔掉,致使马某甲无法开车离开。后经鉴定马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上述行为属于滋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