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6********,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镇某某岗。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3月1日、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3月31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另案处理)进入尹某某位于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家属院某某号楼家中,采取拒不退出的方式索要欠款;当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民警上午、下午两次处警,罗某乙、罗某甲均未离开尹某某家中,造成尹某某妻子孙某某及子女被迫离家到亲戚家中暂住。6月1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民警再次处警后,罗某乙、罗某甲才离开尹某某家中。
另查明,2014年9月,尹某某向南阳某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罗某乙系董某某妻子)借款100万元。2017年6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双方借贷纠纷一案;10月3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尹某某支付原告某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自2014年12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017年12月23日,南阳市中院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截止2019年11月,尹某某共履行案件款1095771.5元。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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