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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6********,布依族,高中文化贞丰县**砂石厂法人,家住贞丰县永丰街道******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6亩,2015年2月9日被贞丰县林业局处予罚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任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贞丰县**砂石场于2015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在贞丰县永丰街道**村“**坡”处占用林地开采砂石。2018年12月17日。经贞丰县林业局工程师检测:贞丰县**砂石场占用林地共计面积22.6亩(1509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水土保持林,表土植被已被严重破坏,难以恢复原貌。

本院认为,贞丰县**砂石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罗某某系贞丰县**砂石场法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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