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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丹凤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山阳**矿业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签订了柞水县**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获得**矿山的基础建设和生产的权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便雇佣工人对该林山进行挖山取石,直至2019年11月底结束。施工期间罗某某违反合同约定超挖林地。经柞水县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超挖林地面积为0.9251公顷(13.9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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