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5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法人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注册经营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大道西**号**苑**房,实际经营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路**段**栋**房。
自2014年6月开始,黄某某(已判决)与刘某某分别以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分多次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形式非法吸收被害人张某某、易某某、季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老人111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周某某的7万元汇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其他被害人的资金均汇入刘某某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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