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南充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改变管辖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在明知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所集资金系**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而来的情况下,仍通过**公司推出“**”项目,将空白借款凭证提前加盖个人印章交由**公司作为群众打款依据,并与唐某某指定的出借人代表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用嘉陵区**路土地作抵押,合同金额3000万,实际向群众吸收资金1804万,转入**账户1780.9万,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月息1.6分,居间服务费0.4分。项目到期后**司无力偿还。经审计,“**”项目共有229人次参与组合借款,出借总金额1227.4万元,截至2017年1月,已归还本金70.007904万元,尚欠本金1157.392096万元,已支付利息197.006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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