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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7********,汉族,专科毕业,江西新余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2日傍晚,被害人江某某欠了犯罪嫌疑人罗某甲5000元钱未能偿还,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找到江某某后打电话给自己的女儿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罗某乙,让罗某乙找几个人过来帮忙控制江某某,防止江某某逃跑。罗某乙于是找到两个社会青年一起开车过来,将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和受害人江某某接到罗某甲朋友易某某位于白竹路玉竹星城的房子里,对受害人江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之后罗某乙离开现场,期间罗某甲指使罗某乙带来的两名青年人一起用电线条、衣架,乒乓球拍殴打江某某,2018年1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罗某乙开车带着罗某甲和那两个年轻人一起去找欠江某某钱的胡某某,让胡某某帮江某某还钱,因为胡某某不在家,于是罗某甲和那两个年轻人当着胡某某的父亲的面对江某某进行殴打,胡某某的父亲于是拿了7000元钱给罗某甲,之后罗某甲才放江某某离开,非法拘禁江某某的时间长达20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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