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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乳名“赵某某”,绰号“老猫”),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景东彝族自治(以下简称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1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使用其委托罗某某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的一个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和一盒底火自制了一支射钉枪,并在2013年至2019年间,伙同罗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使用其持有的射钉枪在**镇“**山”、**组后山猎捕野鸡(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原鸡,因实物证据灭失无法认定物种)等野生动物食用。现查明的有2018年7月在**镇下营小组后山猎捕野鸡1只食用;2019年1月在**镇**村**山猎捕到野鸡2只,斑鸠1只(因实物证据灭失无法认定物种)食用。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平时将该射钉枪藏匿于家中,为躲避公安机关处罚于2019年3月份将该射钉枪藏进自家后面竹蓬根洞内,直至2019年6月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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