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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生于193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3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群众,系原四川省汽车运输**队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岳池县**乡**村**组**号村民罗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和若干小钢珠。该火药枪、小钢珠系罗某某二十几年前购买,早些年前用于打野兔、打鸟、防盗等。2019年10月1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满八十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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