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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4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216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      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号  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捡到的一支火药枪藏匿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其家中卧室的床下,并非法   持有。2020年7月21日,南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罗某某家中   发现上述火药枪,随即报警。后民警前往罗某某家中,查获上述火药枪并将等待处置的罗某某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上述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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