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 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 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捡到的一支火药枪藏匿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其家中卧室的床下,并非法 持有。2020年7月21日,南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罗某某家中 发现上述火药枪,随即报警。后民警前往罗某某家中,查获上述火药枪并将等待处置的罗某某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上述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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