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寿县**镇**庙**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使用“拉拉豪”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试验区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龙虾2.1斤,起获作案工具“拉拉豪”12张。经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该工具系禁止使用的渔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拉拉豪”12张应当没收,由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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