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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小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住四川省武胜县武胜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车前往四川省武胜县金牛镇石院墙村3组万古桥(小地名杨家河)河段,以向河中下网并投放“敌杀死”(溴氰菊酯)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期间共捕获黄辣丁鱼、鲫鱼、翘嘴鮊鱼共10条,重量约1.36千克。

另查明,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交纳生态修复费用400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交纳修复生态费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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