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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文某某(另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雷波县农业农村局、雷波县公安局、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禁渔公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雷波县境内的江河、沟渠、湖泊等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文某某(另处)用被禁止使用的电瓶捕鱼器在雷波县黄琅镇三海村“汪家凼”天然水域渔获野生鲫鱼11条、鲤鱼1条、鲶鱼2条、“标杆子”2条、小龙虾2只,共计15.5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野生鱼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已真诚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或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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