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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环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禁渔期)1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沅江桃源县水电站上游西侧靠近电坝的水域(禁渔区)用电鱼机捕获鲫鱼四条大约0.5斤,被桃源县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认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捕捞数量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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