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环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罗某某、王某某到贞丰县**镇**村**小学下面的河沟内,使用电瓶、转换器、渔网兜、电鱼杆等禁用的工具非法电鱼,罗某某负责使用电瓶和电鱼杆组成的电鱼机进行电鱼,王某某负责用水桶和网兜进行捞鱼,二人电得各类野生鱼共0.25公斤,2020年7月24日15时50分许被我局白层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执勤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打渔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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