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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双坪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带着渔网、电瓶到赫章县朱明乡磨角村大田组梨家河河里用电鱼的方法捕鱼,四人正在捕鱼时被朱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渔网两副、电瓶一个、电线一颗、河鱼若干。经称量,罗某某、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捕捞野生鱼共计32条,重0.56斤。

案发后,罗某某、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已购买1400条鱼苗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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