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辐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向他人购买辐纹陆龟、胫刺陆龟、红腿陆龟的龟壳各1个。经鉴定,辐纹陆龟系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的物种,红腿陆龟、胫刺陆龟系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案发后,上述龟壳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2月-3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橙冠凤头鹦鹉、折衷鹦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向他人购买橙冠凤头鹦鹉、折衷鹦鹉各1只。经鉴定,橙冠凤头鹦鹉系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的物种,折衷鹦鹉系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案发后,上述鹦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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