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6********,汉族,成人本科(在读)文化程度,护士,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买卖象牙制品违法的情况下,仍以38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个象牙制饰品用于自戴,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饰品为现代象象牙制品,重16克,价值人民币666.67元。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代象象牙制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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