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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罗某某带上自己购买的电鱼机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附近农田旁边的水沟电鱼,其电得2条黄鳝和16只“长腰拐”、4只“蚂拐”(共重1.8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电得的20只青蛙中有4只是虎纹蛙,16只是泽蛙,均为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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