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住辰溪县**镇**村**组,住辰溪县**镇金三角。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至2019年6月期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分别从**冲集镇、淘宝网上购买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铁猎夹20个、钢丝猎套10组,尔后将以上物品放置于在辰溪县***镇**湾村“水圳”附近山林放置铁猎夹。20个、钢丝猎套10组,2020年2月27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将从**湾村“水圳”附近山林及罗某某家中查获钢丝猎套2组、铁猎夹13个、铁猎夹片状触发装置3个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罗某某所使用的狩猎工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涉案的野生动物为灰胸竹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辰溪县人民政府禁猎期内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2020年2月27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对从现场查获的钢丝猎套2组,铁猎夹片状触发装置3个,铁猎夹13个予以扣押。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猎捕的野生动物仅用于食用,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且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钢丝猎套2组、铁猎夹13个、铁猎夹片状触发装置3个由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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