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乡**村委会**组**号,住宁洱县**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3日)。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至8月,李某某、罗某某、自某某、李某乙、刀某某、李某丙、杜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小山头猎捕野生动物。李某某使用自制的弹弓射击停歇在树枝上的野生动物,猎获黑头翁二只;自某某使用自制的弹弓猎捕花叮叮二只、马大头一只;李某乙使用自制弹弓猎获洋铁刺一只;刀某某使用自制弹弓猎获黑头翁二只。罗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杜某某、李某戊使用电筒或头灯为实施猎捕的李某某、自某某、李某乙、刀某某进行照明。经鉴定,李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眶雀鹛,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自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棕背劳伯,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李某乙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卷尾,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刀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眶雀鹛,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
2.2019年7月至8月,李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刀某某、杜某某、李某丁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道树下猎捕野生动物。李某某、罗某某在行道树下使用自制的弹弓射击停在树枝上的黑头翁两只。李某乙、刀某某、杜某某、李某丁使用电筒或头灯为李某某照明。经鉴定,李某某、罗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眶雀鹛,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
3.2019年7月24日夜间,李某某、罗某某、杜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宁洱县**镇**村**路东侧苗圃大树下猎捕野生动物。李某某、罗某某在行道树下使用各自自制的弹弓射击停歇在树上的野生动物,猎获瓦雀20多只,杜某某使用电筒或头灯为李某某、罗某某照明。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树麻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300元。
4.2019年8月12日,罗某某、刀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村**组**号**道口东侧茶地边栎树下,罗某某使用自制的弹弓射击猎获长尾巴雀1只。其他人为罗某某照明。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绿嘴地鹃,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为500元。
5.2019年7月至8月,罗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宿舍后茶地内,使用自制弹弓射击停歇在树枝上的野生鸟类,捕获马大头二只、黄嘀哩一只、散尾巴老鼠一只。经鉴定,罗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棕背劳伯、树鼩,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棕背老伯价值300元,每只树鼩价值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各参与人对非法狩猎的具体过程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关键性物证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钢珠一百七十七粒、弹弓皮六副、弹弓一个、手电筒一个、背包一个、手机一台退回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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