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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9********, 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22时许,罗某某、王某某在禁猎期内,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王某某家附近的茶田内猎捕蟾蜍20只,在返家途中被新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涉案动物为:中华蟾蜍(学名:Bufo gargarizans),共计20只,属两栖纲、蟾蜍科动物,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案发现场笔录等;3.鉴定意见: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书等;4.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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