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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5月16日期间,石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禁猎期间,采用张网的禁用方法,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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