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5月16日期间,石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禁猎期间,采用张网的禁用方法,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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