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3〕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2********,初中文化,住安福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横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为防止所养蜜蜂被盗同时也为了食用,罗某某将网购的“报警器”和在其大伯家找到的“铁质夹子”放置在横龙镇洲里村“板上”山上进行狩猎,并捕获两只野兔和两只竹鼠,经认定,罗某某捕获物为华南兔、中华竹鼠,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3年2月20日,横龙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将罗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罗某某交代了网购捕猎器并狩猎的事实。
2023年6月30日,罗某某主动交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5475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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