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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为XX县XX镇XX社区X栋X单元XX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X栋X单元XX室的罗XX家饲养2只画眉鸟。经查,该2只画眉鸟系被不起诉人罗XX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捕鸟网到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的后山非法猎捕得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XX非法猎捕的疑似画眉鸟2只为鹟科画眉,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并依法放生。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所捕获的鸟类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并予放生,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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