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 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无辩护人。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起诉)伙同夏某某(起诉)窜至楚雄州楚雄市子午镇同当地烟农购买得1248公斤初烤烟叶,并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帮忙驾驶张某甲的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与张某甲一同运载购得的部分初烤烟叶,夏某某则驾驶其云EE****面包车运载购得的部分初烤烟叶,于10月1日运至南涧县拥翠乡长虫街,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再由刘某某交至拥翠乡烟站售卖得47000元。10月2日,张某甲伙同夏某某窜至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寨子口村委会下河沟村,与赵某甲、赵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朱某某、张某乙等当地烟农以30737.8元的价格购买初烤烟叶1936.6公斤,以及烟农赠送的部份初烤烟叶90余公斤,并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帮忙驾驶张某甲的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以每趟2000元的价格雇请罗某(另案处理)驾驶其号牌为云LA****的面包车,与夏某某驾驶的云EE****微型车一同运载上述初烤烟叶,准备运往南涧县拥翠乡进行售卖。10月3日12时10分,上述运载有初烤烟叶的车辆途径南涧县拥翠乡岔路口时,被南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云EE****的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620公斤,云EK****(临时牌照,落户登记号牌为云E5****)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737公斤,号牌为云LA****面包车运载的初烤烟叶净重为677公斤,合计净重2034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初烤烟叶的有等级烟叶占100%。经南涧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034公斤初烤烟叶价格为88906.1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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