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7********,**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南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丹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在南丹县**镇**村其租用的**停车场内建立加油点,通过其儿子罗某乙经营的**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石化有限公司购进成品柴油,雇佣苏某某为其从事成品油加油零售业务。2019年1月1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并依法查扣5吨柴油、收据34本、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一张。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的检材中,检出柴油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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