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7********,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墨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墨江县烟草公司签订了种植烤烟180亩的合同,后因气候原因其所种的烟叶死亡了一部分,担心所种植烟叶不能完成合同任务数,遂于2019年7月4日、7月5日、11日、16日分四次到玉溪市江川区从种烟农户手中以每公斤20至28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陈年烟叶共支付了130000元,堆放在龚某某在江川区**镇租用的简易石棉瓦仓库内,并雇佣张某某驾驶云******面包车、李某某驾驶云******面包车,以10000元的价格打包方式,交由龚某某用于支付前期仓储费、运费、过路费及途中所产的所有费用,分三次共六车将所购烟叶运至墨江县泗南江镇文化站罗某某在2018年作烟辅员使用的活动室内屯积,在该活动室内罗某某还留存着其在2018年作村上的初检员时在初检时不好的烟叶及烟农到烟站交不了的一些烟叶,欲在墨江县烟叶收购时一并交售到烟站。2019年7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四人在第三次将两辆面包车上的烟叶转运到泗南江文化站时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过磅称量,查获初烟叶净重5500公斤。该批烟叶于2019年8月5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烟叶的等级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有等级的烟叶100%。2019年8月16日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初烤烟叶总价格为2687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