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18时许,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芦苞派出所、三水区安监分局、芦苞镇消防办、芦苞镇经促局,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会**林地检查发现一个涉嫌无证照加工销售脱色油品窝点,办有油品加工设备一套,一批用于加工油品原料255.69吨,货值合共1917675元人民币。经调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村民小组租用该林地存放加工油品原料,并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将加工后的柴油非法售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其中何某某于3月27日向罗某某购买3.87吨柴油,于4月4日再向罗某某购买4.51吨柴油,涉案金额总约39386元;冼某某于4月4日向黄某某购买5.71吨柴油,涉案金额2997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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