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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遂溪县岭北镇**农场**中队**号,现住廉江市**园**栋**。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人民币99.2万元的价格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处购得廉江市城南街道**村一块责任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基地面积236平方米)。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6年9月10日将上述地块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等20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5.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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