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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高利转贷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99号

被不起诉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罗某某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贷款,于是要其妻子易某某到**银行娄底分行为其提出贷款申请。因**银行需要提供贷款人所在贸易公司的相关资料和业务合同,而易某某和罗某某都没有经营贸易公司。于是罗某某以朋友邓某某经营的娄底市**经贸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提供资料申请贷款。罗某某把易某某虚构为娄底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把自己虚构为该公司总经理、股东,并通过朋友梁某某为其伪造了一系列和娄底市**经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的假资料和假业务合同。罗某某在第一次贷款和续贷时提供了这些假资料和假合同。

易某某于2013年5月下旬到**银行娄底分行提出贷款申请。2013年5月29日。罗某某将其名下4处评估总价值为835.13万元的房产低押给**银行娄底分行。2013年6月25日,**银行发放400万元贷款至罗某某控制的刘某某**银行帐户,借期一年。随后罗某某将这400万元转至自己尾数9666的**银行帐户,接着这400万元又转至罗某某尾数2475的**银行帐户,算上这400万元的贷款资金,罗某某尾数2475的**银行帐户在2013年6月25日已经归集了700余万元资金。2013年6月26日,罗某某贷款700万给谢某某,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3%,当天罗某某通过其尾数2475的招商银行账户给谢某某的**银行帐户转账700万元。2013年7月27日,谢某某转帐还款500万元到罗某某账户,2013年7月29日,谢某某又分别转帐还款100万、121万到罗某某账户,多转的21万元为700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其中罗某某从**银行获得的400万元贷款借给谢某某获得利息12万元。

2014年6月,罗某某归还了**银行娄底分行的400万元贷款。2014年6月26日,罗某某又通过易某某向**银行娄底分行续贷了480万元,之后因为罗某某经营不善,未能及时偿还这笔480万元的贷款,截止目前罗某某还欠**银行本金434.2万元。现在罗某某手头没有现金归还**银行所欠本息,正配合**银行处置其质押的三处房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谢某某的陈述相矛盾、其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事实难以确定,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罗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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