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性,1990年6月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住江西省南昌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罗某和宋某俊合伙在江西省南昌县****开了一家“***便利超市”。该二人在经营唯唯熊便利超市期间,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香烟而予以收购,其中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为15275元;宋某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为122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中午,蔡某赐、吴某卓(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当日凌晨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建材市场**商行盗得的部分香烟拿至南昌县******便利超市出售,被不起诉人罗某明知上述香烟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通过压低收购价支付了至少3000元的收购费。
被不起诉人罗某收购了该批香烟后,立即与被不起诉人宋某俊联系,该二人通过微信群内消息得知收购的上述香烟均为南昌市青云谱广州路一家店内被盗香烟(烟草编码证:36010412****)。
2、2020年10月4日下午,蔡某赐、吴某卓等人再次将当日在南昌市高新区“**便利店”内盗窃的两行李箱的烟拿至南昌县***便利超市出售,被不起诉人罗某见还是上一次销售被盗香烟的几名男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俊并与宋某俊商量,二人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7000元钱的价格对部分香烟进行了收购。
3、2020年10月9日早上,蔡某赐、吴某卓、刘某等人将2020年10月8日凌晨在宜丰县盗得的香烟以及南昌范围内盗得香烟拿至被不起诉人罗某、宋某俊处继续出售,被不起诉人罗某因担心出问题就联系被不起诉人宋某俊,要求被不起诉人宋某俊出面进行此次收购,被不起诉人宋某俊将蔡某赐等人带至南昌县汇仁大道**号(**物流南昌有限公司附近)进行收购,以人民币2400元钱的价格收购对方盗得的部分香烟。
这三次收购来的香烟均被被不起诉人罗某、宋某俊销售一空,并从中获利至少2875元。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被查获后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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