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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由修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到六广镇中松村盗窃,次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驾驶一辆小货车来到修文县六广镇村十字岭一工地处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汇合,三人将工地上的钢模板及铁钩搬到货车上,后被工地上的工人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被控制在现场。2019年10月10日,经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115块钢模板价值5715.5元。

另查明,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

本院认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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