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甲伙同许某某(另处理)经预谋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楼下,由罗某甲负责放哨,许某某采用“搭接线路”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东马酷车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300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从犯,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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