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423196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社区**组**号。2024年1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石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系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妻子叶某某共有房屋,2022年10月21日经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022年11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为防止儿子罗某乙用该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进行抵押或转卖,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西安一公厕门上看到办理假证电话后,联系对方办理了1本假的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到石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贷款时错将假不动产权证书上交,被工作人员识破后报警。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印章为假。
2023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到石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