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9********,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安新区**宿舍**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于2020年01月份其以本人身份注册四套完整公司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公司法人对公账户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银行 U盾)出售给一名微信名叫“风某某某”的男子,其从中获利2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非法出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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