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村**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赣******小型轿车从站塘出发至会昌县城,20时19分许,行驶至会昌县汽车站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将在人行横道上自东往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徐某某撞倒。罗某甲肇事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旁边群众钟某某报了警。罗某甲躲在事故现场附近,看到交警现场处理事故和伤者上了急救车辆后方才离去,并将肇事车辆留在肇事现场,尔后罗某甲打电话给他朋友罗某乙转知其父亲罗某丙去处理该交通事故。罗某丙夫妇当晚就去人民医院交了部分医药费。第二天罗某丙叫罗某甲一起到医院交医药费后,就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日,徐某某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罗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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