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安区**房产中介人员,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1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川******牌小轿车搭乘胡某某、罗某乙、罗某丙从广安城北浆洗路出发沿洪州大道、金安大道、枣山大道、广武路往岳池方向行驶。当日20时06分,该车行驶至广安市枣山园区枣山大道凌云公交站台路段时,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因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致其所驾驶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本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立即拨打120请求救治、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其立即报120请求救治,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所有赔偿金额现已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系初次犯罪,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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