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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8********,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贵阳市南明区**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贵F****6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乙、罗某乙、陈某甲由贵阳市二戈寨出发经西二环、北京西路往黄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往黔灵公园300米处路段时,与道路北侧墙体发生碰撞,该事故致贵F****6号小型轿车受损,陈某乙、罗某乙、罗某甲受伤,陈某甲当场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罗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罗某乙、陈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已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罗某乙谅解,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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