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6********,汉族,小学,个体工商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赣D****7)沿省道S221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480KM十300M(万安县五丰镇中洲村槽子坑路口)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现场及时拨打交警和急救电话,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并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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