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性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1号小型面包车由镇远县羊场镇凯言行政村往镇远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38分行驶至镇远县盘龙街5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72/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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