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7********,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三都县**局都**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驾驶一辆号牌贵JC****小型轿车从三都县县城往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拉揽方向行驶,16时许行至三都县**街道**路段(广成线1060公里100米处)被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案发后,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没有其他从重情节。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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