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衡东县**局原工作人员(现正在办理调离手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居委会**巷**栋**室。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本县**镇**道***酒店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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