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6月3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其朋友张龙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旁的一个小饭馆吃中饭,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喝了4两米酒。当晚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粤******的小车搭载着其朋友张龙一起准备回家休息,当其驾车沿福元路、芙蓉路、盛世路、**路行驶至**路楚家湖路口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体内的乙醇含量为93.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悔过书、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张龙作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