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0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F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鹿城区**大道**广场前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查询信息表,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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