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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现住址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甘A*****号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乡**村家中出发,沿217线、省道101线、行驶至省道101线152km(景泰县陈庄中学门前路段)停车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8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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