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沙县**幢**单元**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沙临*****号二轮助力车行至沙县华盛精品酒店路段与罗某乙驾驶的沙临*****号二轮摩托车相碰刮,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置,发现罗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沙县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39mg/100ml。经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连某某、罗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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