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现住**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0时许,罗某甲打电话向宋某某询问其女朋友陈某某的事情,在电话中与和宋某某一起的罗某乙发生争执,后罗某甲携带匕首到贵州省瓮安县**广场**门口宵夜摊处,用匕首砍向罗某乙、宋某某、蔡某某等人吃宵夜桌子上的啤酒瓶发泄怒气,匕首划到蔡某某左手小手臂。经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左手小手臂的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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