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11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吴某某、宗某某(均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酒吧,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产生口角纠纷。后在该酒吧门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吴某某、宗某某共同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卢某某,致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吴某某、宗某某合计赔偿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人民币103000元,两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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