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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80********,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南川区****小学教师,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现已更名为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凤礼,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3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4月份起,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罗某乙共谋出售云转码软件牟利,其中罗某甲营销、罗某乙负责该软件技术支持及日常升级维护。二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黄色网站,仍然向其出售云转码软件,为该网站提供视频转码,播放加速,添加水印服务并提供售后咨询,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罗某乙以1400元价格向隋某某(已判决)出售云转码软件,并为其开设的www.******.com淫秽网站提供视频转码,播放加速,添加水印服务。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罗某乙二人向陈某某(已判决)出售云转码软件,并为其开设的www.******.com淫秽网站提供视频转码,播放加速,添加水印服务,从中牟利14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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